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81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0年12月17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某小区北门外马路边采用徒手拉车门的方式从一台标致408小车内盗窃了320元现金,1包硬中华香烟,两三包白色黄鹤楼香烟,七八包黄色黄鹤楼香烟,一条未拆封的白色黄鹤楼香烟,两包硬和天下香烟,价值约在12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被侵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堪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张**之前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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