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XX之前欠了杨XX数百元的酒钱。2025年7月13日10时许,杨XX趁杨XX在家上门收账。杨XX不肯还钱,并与杨XX(74周岁)直接发生肢体冲突。杨XX多次将杨XX按在地上,并用手掐杨XX的脖子,致杨XX全身多处皮外伤。违法行为人杨XX还在现场扬言要杀了杨XX,民警出警制止,杨XX仍扬言要杀了杨解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X的陈述;受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杨XX、杨X的陈述;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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