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605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走马*******,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晚20时许,违法行为王**吃完晚饭在家中休息,就收到了其儿媳李望东的一个电话,李望东说他孙子李泽安(2岁左右)被艺芳步行街一个摊位的老板颜俊杰打了一耳光,让她过来一下。王**到赶到现场之后,用手打了颜俊杰一耳光。王**的行为造成颜俊杰左耳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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