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07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枫坪*******,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15时许,在xx市xx馆边上的xx路十字路口处,违法行为人周xx因唐xx别其朋友彭xx的车后,与唐xx发生了口角,随后违法行为人周xx对唐xx进行了殴打行为,用手殴打唐xx的头部,用脚踢唐xx的腰部。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