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07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x、彭x驾驶黑色xx车从xx吃完饭回xx的路上,在xx市xx边上的xx路十字路口处因唐xx驾驶的xx面包车别了违法行为人彭xx驾驶的黑色xx车,故违法行为人彭xx情绪激动驾驶黑色xx车辆别停了唐xx驾驶的xx面包车,后走到主驾驶处扯住了唐xx的衣领,扯坏了唐xx的衣服,还伸手拿走了唐xx的车子钥匙(后归还给唐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