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604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石牛*******,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石牛*******。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晚20时许,违法行为人颜**在艺芳步行街华海荟门口卖东西,李望东带着其小孩李泽安(两岁左)在颜**摊位买东西。在买东西的过程中李泽安抱了一下颜**的小孩(一岁半左右),引起了颜**小孩哭闹,颜**感觉气愤便用手打了李泽安一耳光。李望东觉得气愤,打电话叫来其婆婆违法行为人王常吾,王常吾到赶到现场之后,也用手打了颜**一耳光。两人的行为造成李泽安右耳挫伤,鼓膜充血,颜**左耳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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