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317号
被处罚人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花门*******。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范××因怀疑其老公龚某与陈××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是范××从家中携带锤子、菜刀至隆回县花门街道×××小区4栋803房陈××住处,对陈××家的房门进行打砸,致使该房门损坏。随后,违法行为人范××将房门打开,又携带锤子侵入至陈××的家中,对陈××家中的花盆、鱼缸、果盘等物品进行打砸,致使陈××家中财物被损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范××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视频资料、作案工具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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