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梅)决字[2025]第1396号
被处罚人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祝XX酒后向受害人吴XX讨债,因电话内产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祝XX前往平江县梅仙镇XX村受害人吴XX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并致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祝**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祝**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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