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的母亲天胡前军因纠纷与凌恒清发生冲突被推倒在地,事发后由公安民警在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到位。李*对调解不服不听民警劝阻要向凌恒清讨要说法,当晚22时许,李*在与凌恒清见面后,李*用手将凌恒清推倒在地,导致凌恒清左手手掌擦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