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13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2时许,肖×步行路过涟源市民主街,发现一家拔罐店内无人,盗走店主王××放在店内凳子上充电的荣耀畅玩40手机,手机外壳里还夹着50元钱。该部手机系王××家人半年前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的。2024年8月5日,肖×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对肖*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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