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杨)决字[2025]第044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杨林*******,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林*******。
  现查明:2025年4月16日13时许,在衡东县杨林镇衡东县XX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养猪厂门口,衡东县环保局、杨林镇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吴XX的养猪厂进行安全环保等执法检查,违法行为人吴**以进入猪场要防疫要求紧锁公司大门,同时放置三个煤气罐到公司大门内侧,以此用来阻止相关执法人员的检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