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庆)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株洲市石峰区响石*******。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凌晨2点左右,违法行为人龙**因夏若雯在微信视频中调戏其女朋友郭曼妮,两人发生言语冲突,后约定在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约架”。2025年7月11日凌晨3点左右,龙**纠集贺天鹏、龙**、曾泰淞、张佩奇、“铠别”、李常嘉、刘伟、潘武、贺钟翔等人到金色地标。与夏若雯见面后,龙**打了夏若雯一拳,踢了一脚,夏若雯使用刀子对龙**挥舞,贺天鹏、曾泰淞、李常嘉、刘伟、潘武、外号“铠别”的男子上去控制、殴打夏若雯并夺取刀子。打完后,夏若雯从地上起来站回到马路旁边后,我被他打了气不过,龙**就又冲上去踢了夏若雯身上一脚,但是其也被夏若雯扯住了衣服,两个人就在互相打,夏若雯就扯着我的衣服,将其摔倒在马路上面。后贺天鹏、张佩奇他们一群人就围上去,我站起来后,又冲上去打了夏若雯一拳,然后夏若雯扯着我, 用左手对着其脑袋上面打了几拳,并且扯着我的衣服将其摔倒一旁。后我与贺天鹏、张佩奇等人围着夏若雯进行殴打,龙**对着夏若雯头部、背部等地方拳打脚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龙**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