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0927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泉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碧桂*******。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4时许,违法行为人贺XX、沈X组织违法行为人黄X、周X、朱X、“江哥”等人在湘乡市X涂咖啡茶楼228包厢内“炸金花”,单笔赌注为10元,100元封顶,全场输赢达154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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