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庆)决字[2025]第0538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凌晨3点左右,违法行为人贺**明知龙鑫洋与夏若雯,在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附近“约架”,仍前往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帮助其“约架”。贺**、龙鑫洋等人与夏若雯见面后,龙鑫洋打了夏若雯一拳,踢了一脚,夏若雯使用刀子对龙鑫洋挥舞,贺**、曾泰淞、李常嘉、刘伟、潘武、外号“铠别”的男子上去控制、殴打夏若雯并且夺取刀子,贺**从夏若雯背后环抱,致使夏若雯被外号“铠别”的男子殴打。打完后,夏若雯从地上起来站回到马路旁边后,龙鑫洋再次冲上去踢夏若雯,夏若雯将龙鑫洋摔倒在地上,贺**、张佩奇、潘武、曾泰淞、贺钟翔、龙鑫洋等人围上去对夏若雯拳打脚踢,贺**朝着夏若雯头部击打了4、5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贺**系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