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53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九公桥镇黎*******,现住邵阳县九公桥镇黎*******。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违法行为人黎**路过邵阳市大祥区财富大厦附近时,看见附近的电动车停车棚内有一台黑色电动车车钥匙没有拔,于是萌生了偷走的想法,接着黎**将该黑色电动车从停车位上推出,后点火启动将电动车骑走,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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