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庆)决字[2025]第053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凌晨3点左右,违法行为人张××明知龙××与夏若雯,在株洲市芦淞区××××附近“约架”,仍前往株洲市芦淞区××××帮助其“约架”。龙××、贺××、曾××、李××、刘×、潘×、外号“铠×”的男子等人与夏××打架时,张××在一旁围观、助威。第一次打完后,夏××从地上起来站回到马路旁边后,龙××再次冲上去踢夏××,夏××将龙××摔倒在地上,贺××、张××、潘×、曾××、贺××、龙××等人围上去对夏××拳打脚踢,张××用拳头打了夏××一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张**系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