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文)决字[2025]第073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09时,违法行为人李X秀在宁远县文庙街道城北市场的XX家居城门口发现陈X荧、陈X两人在发七喜家居的传单,并认为陈X荧、陈X两人的行为是在抢自己店子的生意,于是上前用手打了陈X荧的面部三巴掌,后还与陈X荧用手互相进行推搡。在推搡的过程中,李X秀又用手打了陈X荧的面部一巴掌,并手持一把短扫帚对着陈X荧的大腿处打了一下,造成陈X荧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监控录像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