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0989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大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大成*******。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王**、姚露、苏妹、张兵在宁乡市玉潭街道××路“××自助棋牌室”8号包厢内,利用麻将进行40元起注的长沙麻将赌博活动,全场输赢379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苏妹、张兵、姚露、王**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