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92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沿河*******,现住湖南省沅江市沿河*******。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叶x在沅江市xxxx10栋3单元2609室次卧内以“水过滤”的方式吸食冰毒约0.6克,对其进行抓获时在该卧室内发现吸毒工具,经鉴定,其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尿检阳性、指认现场笔录、社区戒毒记录、吸毒成瘾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 吸毒的行为:(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益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