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治)决字[2025]第0457号

  被处罚单位:临湘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2023年05月25日19时许,曾X(联系电话:18817045529)报警:临湘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侦办一起强奸幼女案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周X曾带未满14周岁的幼女易XX,于2022年2月至5月份期间,先后三次在临湘市XX电影酒店开房后,带易XX到房间发生性关系。该酒店未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旅馆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已执行完毕,整改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以上事实有1、见景酒店负责人曾容秀的陈述与申辩;2、周彬和易XX的 证言;3.周彬的住宿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2条之规定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湘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