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科)决字[2025]第173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新化县科头乡三板*******。
  现查明:罗XX与王XX原是夫妻,2025年7月1日离婚,离婚后,罗XX想复婚被拒,遂发信息威胁王XX,扬言要搞死王XX。2025年7月12日12时许,王XX驾驶湘KA9VXX红色别克小车行至S322省道新化县科头乡汝溪村路段时,被罗XX拦停,随后罗XX持砍刀将小车前挡风玻璃砍烂,还扬言要砍死王XX。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小车前挡风玻璃被损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