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咸)决字[2025]第132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三圣*******,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诚兴*******。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3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湘腾城市广场X栋XXXX房,违法行为人张X与被侵害人胡X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后违法行为人张X将胡X推倒在地,并用脚踢踹胡X。2025年7月13日,违法行为人张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收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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