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6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11时许,在呼和浩特飞往长沙的MF8564航班上,飞机关闭舱门已推出,在飞机跑道滑行时,王**(座位号53B)在座位上吸电子烟,被乘务人员发现并制止。
以上事实有王**吸食的电子烟、王**的居民身份证及登机牌、王**的人口信息全项、王**的陈述及申辩、航班机组报警单、证人亲笔证词两份、移交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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