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新)决字[2025]第0388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7时左右,在XX县XX镇市场上“牛行”附近,谭XX和别人在聊天,在旁躺椅上休息的廖XX误以为谭XX在说他,双方争吵两句后,廖XX当场就拿了个红色胶凳朝着谭XX的身上砸去,后造成谭XX双手不同程度受伤,经XX县中心医院诊断:谭XX的伤情为1、左环指皮肤裂伤;2、左手挫伤。廖XX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XX的询问笔录、受害人谭XX的询问笔录、证人笔录、谭XX的诊断证明、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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