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不决字[2025]第0092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现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在非洲开设工厂的陈*将所得的收入通过中介兑换成人民币作为其儿子陈*鹏生活开销,陈*鹏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688899****6)接收资金9万余元,其中有受害人唐*云被电信诈骗的资金。陈*鹏对唐*云被诈骗的情况不知情,没有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主观故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陈述与申辩,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陈剑鹏没有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主观故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