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梧)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硫市*******,现住河西马路巷38号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22时左右,覃×和王×到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宏平市场对面二楼的麻将馆找蒋××,覃×与蒋××发生争吵,欧××就喊覃×与蒋××到外面去吵,覃×不听并用拳头去打欧××(未打到),欧××就去推覃×到麻将馆外面去,这时王×过来推欧××的肩膀,欧××就拿起麻将馆桌子上的一把折叠水果刀将王×的左手手臂戳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的笔录、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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