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799号

  被处罚人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韦××因与前女友罗×感情破裂而分手,韦××为索要在恋爱期间转给罗×的3000元,在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期间三次通过微信将其与罗×的性爱视频发给罗×,并威胁罗×如不归还3000元,就将此视频传播出去。2025年7月11日,因罗×未及时归还3000元,韦××在天元区××小区的家中将两段其与罗荧的性爱视频通过手机微信发给罗×的朋友罗××。案发后,韦××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韦**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