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马)决字[2025]第095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马路镇蚂蝗*******,现住安化县马路镇蚂蝗*******。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违法行为人吴X在明知不能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将自己的中国农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非法转账的违法活动,该卡流水1万元,查实的涉诈资金1万元,违法行为人吴X从中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提取笔录、违法行为人吴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吴*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