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桑)决字[2025]第173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杨X于2025年4月13日向黄X柱借款14万元并写明借条。2025年07月12日16时,黄X柱跟其哥哥黄X宇提到杨X写的借条内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且没有按手印。黄X宇要黄X柱带着杨X到新化县桑梓镇青峰村XX废钢内进行协商。在黄X宇要杨X重新写借条时发生口角,黄X宇打了杨X两个耳光,杨X面部红肿,无其他伤情。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杨鹏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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