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41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锡*******。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X于2025年5月31日19时许,在冷水江市一桥附近XXXXX前岔路口,因债务纠纷导致李XX殴打扶XX面部一拳,造成扶XX面部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