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798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荣桓*******,现住湖南省衡东县荣桓*******。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凌晨6时许,违法行为人罗×为泄私愤,电话纠集王××、张××、颜××、刘××(未到案)四名违法行为人至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楼下并指使四人将周×用餐的夜宵摊掀掉。随后王××动手将周×、蒋××、张×等人用餐的桌子掀翻。张×即上前找王××理论并与罗×等人发生相互推搡。周×上前制止时与张××发生冲突,二人抱摔在地发生打斗,接着张××和王××、颜××、刘××四人对倒地的周×各踹了几脚。案发后颜××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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