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迎丰)决字[2025]第0816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桐木*******,现住湖南省中方县桐木*******。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向**怀化市鹤城区芙蓉春天火星即达超市门口盗窃一辆象牙白色台铃牌踏板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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