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79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国瓷*******。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凌晨6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为泄私愤,电话纠集王XX、张XX、颜XX、刘XX(未到案)四名违法行为人至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上某小区楼下并指使四人将周X用餐的夜宵摊掀掉。随后王XX动手将周X、蒋XX、张X等人用餐的桌子掀翻。张X即上前找王XX理论并与罗X等人发生相互推搡。周X上前制止时与张XX发生冲突,二人抱摔在地发生打斗,接着张XX和王XX、颜XX、刘XX四人对倒地的周X各踹了几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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