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清)决字[2025]第073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09时许,在胡家村胡XX家新房子装修的工人陈X因与老板莫XX有经济纠纷,通过站在房顶以跳楼威胁的方式逼迫莫XX答应给其给钱的要求,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