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东)决字[2025]第068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违法嫌疑人杨××在湘潭市岳塘区福星加油站入口处与受害人孟××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推搡。违法行为人陈××与李××见状帮助杨××,随后三人对受害人孟××实施打,打完人后三人驾车离开现场。
2025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违法嫌疑人杨志希在湘潭市岳塘区福星加油站入口处与受害人孟兴旺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推搡。违法行为人陈**与李岚江见状帮助杨志希,随后三人对受害人孟兴旺实施打,打完人后三人驾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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