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南山*******,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南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违法行为人廖**通过微信联系其上线 “ATD”,约定在长沙市雨花区德思勤城市广场“器约24小时无人共享茶楼”包间见面,在明知对方是从事电信诈骗非法洗钱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进行收付款。廖**名下卡号为62284824271027075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2025年7月10日收到受害人谢留洋公司(账号:河南华夏好为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50000元、67400元,收到受害人李冶公司(账号:马鞍山津鑫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60900元,后又分多次将收到的资金转出到不同账户,银行卡内剩余的4400元资金作为报酬。2025年7月10日,廖**将在长沙市雨花区邮政储蓄银行红星支行将4400元非法获利取出并用作个人还款。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嫌疑人的供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仟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肆仟肆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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