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张)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8时许,邱XX在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XX村四组遇到欧XX,邱XX以其与欧XX有劳资纠纷为由上前找欧XX要钱,随后二人因此事发生口角,进而双方进行了互殴。经鉴定,双方均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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