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62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龙溪*******,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谭**将自己的一张长沙银行信用卡6229009008151105和一张华夏银行信用卡6259691801123887提供给他人转账,两张银行卡共收到非法资金58000元、转出57986元。
以上事实有谭**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报案相关材料,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公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谭**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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