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954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易*驾驶湘HXXXX长安面包车窜至安化县梅城镇XX蛋糕店,将店门口待回收的半桶废弃食用油(约25千克,价值约100元)盗走。2025年7月12日2时许,易*再次驾车窜至梅城镇XXX汉堡店,将店后门待回收的两桶废弃食用油(约100千克,价值约400元)盗走。2025年7月12日,易*被抓获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监控视频、谅解书及易*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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