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南)决字[2025]第085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所城*******,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城东*******。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8时许,肖XX在道县XX公园门口假山旁盗窃张XX的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车牌号:永州3057X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侦查报告、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9日,肖**因盗窃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