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张)决字[2025]第0411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现住张家塞乡茅屋村电*******。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8时许,欧XX在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XX村四组一马路修水管时,邱XX遇到欧XX并以欧XX与其存在劳资纠纷为由与欧XX发生口角,后欧XX与邱XX进行了互殴。经鉴定,双方均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