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东江)决字[2025]第074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上午,违法人员李X成在武陵区武陵大道XX中心办理一张中国广电的手机卡(192XXXX50),当日下午15时许,李X成在武陵区XXX广场6号门以200元的价格将办理的广电电话卡卖给他人,后该电话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开卡记录、通话记录、涉案卷宗、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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