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1771号
被处罚人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埝桥镇南高迁村四*******,现住埝桥镇南高迁村四*******。
现查明:2025年6月底,违法行为人温某某通过网上搜索帮催收公司打电话可以兼职,通过陌陌认识上线“沫沫”,为获取对方承诺的好处费,在明知对方是从事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6日至7日在长沙市雨花区莲xxxx深排管门面内使用自己的电话卡(157××××4048)帮助对方从事诈骗工作。其中受害人张某某在2025年7月6日17时59分04秒因接到涉诈号码(157××××4048)后被骗5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温某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尿检报告、通话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温**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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