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清)决字[2025]第072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桐木*******,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桐木*******。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至5日,刘某通过网络赌博网站(i0kzzosww.dzkfhr.com)进行网络赌博,通过淘宝购买卡集往网站里充值200元,经过三天的赌博,最后赢了2300元,之后将网站里的2500元提现到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卡号为6XX)中。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充值提现记录、银行卡信息、涉诈案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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