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荷花机场公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公(张)决字[2025]第0006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黑龙江省阿城市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19时许,任某某搭乘的当日从张家界飞往成都3U6782次航班座位由于航班运营原因被调整,任某某主动拨打川航客服电话沟通过程中,为达到换取靠窗座位目的,扬言要在飞机上“点燃炸弹”,虽无实质实施危害航空安全行为,且川航3U6782次航班未出现清舱等情形,并于2025年7月12日22时25分正常起飞和安全降落,未对航班运行造成影响,但任某某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任某某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成行旅客原因确认单、张家界荷花机场航班3U6782次航班起飞时间证明、任某某与川航客服沟通语音记录、任某某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荷花机场公安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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