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1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18时许,违法人员李XX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名汇城罗森尼娜蛋糕店内,看见朱XX睡在桌子上,且手机放在一旁,于是李XX趁着朱XX睡着的时候,将朱XX的手机偷走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