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12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22时许,违法人员廖XX在北湖区骆仙东路食品加工城一麻将馆内,看见欠自己600元钱的周XX,于是就上前让周XX还钱,接着两人发生了争吵,廖XX上前打了周XX脸部一巴掌,周XX被打后倒在地上,接着廖XX又将倒地的周XX从麻将馆内拖出去,导致周XX右手手臂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受害人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提取笔录、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