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75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凡、童某、杨某豪、庹某军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逸臣广场XX二楼XX茶楼大厅以扑克牌打“弹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庹某、覃某在旁边搭“偏倚儿。底注为10元,最大为30元,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