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大村*******,现住湖南省祁阳市大村*******。
现查明:2025年2月12日,大村甸镇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人周XX反映的信访事项给予了明确答复。周XX对答复意见不服,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复查。在明知越级走访是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2025年2月份以来周XX多次赴省进京越级走访,其中到长沙市1次(在湖南省信访局挂号登记1次)、到北京市5次(在北京市国家信访局挂号登记1次),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均系重复件。2025年5月29日,大村甸镇人民政府因违法行为人周XX越级走访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其进行了法制批评教育。2025年6月17日,祁阳市公安局因其扰乱单位秩序对周XX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周XX仍不思悔改,为达到继续给政府施压目的,于2025年7月8日,再次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并挂号登记。周XX不听劝阻,多次越级走访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也扰乱了大村甸镇人民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立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政府答复意见书、法院答复文书、国家信访局告知书、周XX越级访登记表等书证、走访照片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