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治)决字[2025]第0441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洣水*******。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下午17时许,违法行为人文**以自己家要排积水为由将邻居文××家禾塘围墙损毁一米左右,随后文××报警,珍珠派出所民警陈××、王××及辅警丁××、向×到现场处置时遭到文**采用牙咬的方式反抗,造成陈××、王××等人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文**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执法记录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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